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建上字第4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46號
- 上訴人
- 房美惠即富順實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祿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欣鞠
- 上訴人
- 彰南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建利
- 訴訟代理人
- 盧志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關於時效抗辯、房美惠以同時履行抗辯為由謂不負遲延責任、暨關於違約金事項,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4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請兩造就下列事項查明陳報:
一、系爭契約一、二之工程款數額新臺幣5,643,781元、新臺幣2,404,147元係如何計算得出。
二、97年11月25日至98年2月24日之請款、付款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