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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建上字第4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吳火川陳繼先林慧貞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46號

上訴人
房美惠即富順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理人
江欣鞠
上訴人
彰南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利
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關於時效抗辯、房美惠以同時履行抗辯為由謂不負遲延責任、暨關於違約金事項,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4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請兩造就下列事項查明陳報:

一、系爭契約一、二之工程款數額新臺幣5,643,781元、新臺幣2,404,147元係如何計算得出。

二、97年11月25日至98年2月24日之請款、付款情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林慧貞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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