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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建上字第4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吳火川陳繼先林慧貞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46號

上訴人
房美惠即富順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理人
江欣鞠
上訴人
彰南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利
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之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1年7月8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00年7月8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林慧貞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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