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建上字第4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46號
- 上訴人
- 房美惠即富順實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祿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欣鞠
- 上訴人
- 彰南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建利
- 訴訟代理人
- 盧志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之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1年7月8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00年7月8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