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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建再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吳火川陳繼先許秀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順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核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27,474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6,99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許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姁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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