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白永耀、新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莊茂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23號 上 訴 人 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永耀 訴訟代理人 詹全安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被上訴人 新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茂賓 訴訟代理人 廖素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6月2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6法庭續 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胡景彬 法 官 陳繼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昭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