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2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23號
- 上訴人
- 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永耀
- 訴訟代理人
- 詹全安
- 訴訟代理人
- 蔣文正律師
- 被上訴人
- 新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茂賓
- 訴訟代理人
- 廖素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6月2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23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6月2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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