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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5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陳滿賢許秀芬朱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54號

上訴人
台超萃取洗淨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岳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7月3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叁萬陸仟貳佰肆拾玖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本件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338,475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36,2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上訴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朱 樑

書記官 曾煜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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