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5號 上 訴 人 賀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誠獻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 被上訴人 三和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聰敏 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 上而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6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