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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
    李寶堂王重吉鄭金龍
  • 法定代理人
    蔡誠獻、鄭聰敏

  • 上訴人
    賀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三和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5號 上 訴 人 賀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誠獻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 被上訴人  三和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聰敏 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 上而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6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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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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