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5號
- 上訴人
- 賀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誠獻
- 訴訟代理人
- 蔡得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何立斌律師
- 被上訴人
- 三和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聰敏
- 訴訟代理人
- 紀亙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主文欄第二、三、四項應更正為「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2,968,248元,及自民國92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確定部分除外)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所命給付,於上訴人以新台幣100萬元為被上訴人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2,968,248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上訴人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