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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重再更㈠字第3號

損害賠償(專利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蘇宗黃峻隆李悌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再更㈠字第3號

再審原告
彰化振榮油機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茂林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複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裕祥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專利權)再審事件,再審原告於民國101年11月9日具狀對再審被

告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追加請求再審被告返還

再審原告新台幣(下同)3,479,878元及自97年3月1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28、29頁,又依再審原告於

本院102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所為陳述,就上開應返還之金

額,於本件其不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之1之規定為請求),就該

追加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3,479,878元,應徵裁判費53,178

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於再審原告收受本裁定正本三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駁回該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黃峻隆

                  法 官 李悌愷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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