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重再更㈠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再更㈠字第3號
- 再審原告
- 彰化振榮油機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茂林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信嘉律師
- 複代理人
- 袁裕倫律師
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裕祥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專利權)再審事件,再審原告於民國101年11月9日具狀對再審被
告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追加請求再審被告返還
再審原告新台幣(下同)3,479,878元及自97年3月1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28、29頁,又依再審原告於
本院102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所為陳述,就上開應返還之金
額,於本件其不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之1之規定為請求),就該
追加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3,479,878元,應徵裁判費53,178
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於再審原告收受本裁定正本三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駁回該追加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