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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1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袁再興盧江陽陳賢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319號

聲請人即

被上訴人
龍澤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文勝
法定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依聲請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十行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鍾文勝」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鐘文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陳賢慧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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