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20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206號
- 上訴人
- 驊陽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春富
- 訴訟代理人
- 陳益軒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鐘德隆等間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年度上字第20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九條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參照),自不因上訴而有所差異。本件通行權訴訟,經鑑價後,被上訴人之土地因而增加新臺幣(下同)3,688,125元,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104頁背面),乃據以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88,125元,則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6,296元,扣除上訴人已繳33,279元外,其餘不足23,017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23, 017元,特此裁定,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