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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206號

確認通行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李寶堂王重吉鄭金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206號

上訴人
驊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富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鐘德隆等間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年度上字第20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九條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參照),自不因上訴而有所差異。本件通行權訴訟,經鑑價後,被上訴人之土地因而增加新臺幣(下同)3,688,125元,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104頁背面),乃據以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88,125元,則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6,296元,扣除上訴人已繳33,279元外,其餘不足23,017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23, 017元,特此裁定,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鄭金龍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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