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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441號

返還股份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陳滿賢朱樑宋國鎮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441號

上訴人
陳石明
訴訟代理人
張 靜律師
訴訟代理人
顏文玲
被上訴人
阡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正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份等事件,茲因事實尚有未臻明確,仍有應行調查之處,茲裁定如下:

一、本件再開辯論及續行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3年11月4日上午10時50分許於本院第29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被上訴人應提出於102年12月30日準備程序期日庭呈之股東明細表正本,並說明該表係何時製作,其內容所載增資200萬元與阡威公司於83年7月31日決議增資有無不同。

三、上訴人陳石明、被上訴人陳正夫應親自到庭。

四、兩造是否須再聲請傳喚證人楊○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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