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50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509號
- 上訴人
- 黃萬力 現於法務部矯正屬臺中監獄
- 抗告人
- 莊榮兆
上列上訴人、抗告人因與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張績寶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2年度上字第416號),請求追加謝說容為被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訟訴費用由上訴人、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5條第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訴人、抗告人於本院102年度上字第416號事件中,追加審理該訴訟事件之法官為被告,其起訴意旨略如附件所示。
二、依上訴人、抗告人指陳各點,顯不合於第二審追加之要件、其追加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