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再易字第2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23號
- 再審原告
- 東泰購物商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溫燕祝
- 訴訟代理人
- 王世勳 律師
- 再審被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蔡孟承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1,483,208元,應徵裁判費23,626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
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