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再易字第3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30號
- 再審原告
- 黃舜裕
- 再審被告
- 安利源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錦文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清算合夥財產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新
台幣(下同)413,339元,應徵裁判費6,780元,未據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
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