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李寶堂、王重吉、鄭金龍
- 當事人郭啟昭即弘光婦產科診所、永春泉生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郭啟昭即弘光婦產科診所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複代理人 陳恩瑩 被上訴人 永春泉生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國昭 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律師 上而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3年1月6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28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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