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7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72號
- 上訴人
- 卓安砂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周詹素洵
- 即清算人
- 吳賢德
- 即清算人
- 潘榮順
- 即清算人
- 李忠義
- 即清算人
- 江森興
- 即清算人
- 蔡昀燐
- 即清算人
- 李國隆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王炳人律師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江錫麒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曉頻
- 被上訴人
-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
- 法定代理人
- 楊人傑
- 訴訟代理人
- 朱坤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訴訟代理人「江錫麟律師」應更正為「江錫麒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自應依前述規定予以更正。
二、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下同)103年1月7日本院判決時固為范世億,惟於104年1月23日變更為現任局長楊人傑,此有該局網站資料可參,故本裁定自應列楊人傑為其法定代理人,附此說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