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7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79號
- 上訴人
- 林繼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永峻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民國 104年10月27日本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79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零叁元,並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裁定駁回。
理由
一、經查,本件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6,304,34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95,2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補正。
二、上訴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