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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
    饒鴻鵬陳毓秀李平勳

  • 當事人
    振鑫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90號上 訴 人 振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盛 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1304萬5829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9萬0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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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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