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44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441號
- 上訴人
- 陳石明
- 訴訟代理人
- 張 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顏文玲
- 被上訴人
- 阡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正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易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份等事件,茲因事實尚有未臻明確,仍有應行調查之處,茲裁定如下:
一、本件再開辯論及續行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3年11月4日上午10時50分許於本院第29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被上訴人應提出於102年12月30日準備程序期日庭呈之股東明細表正本,並說明該表係何時製作,其內容所載增資200萬元與阡威公司於83年7月31日決議增資有無不同。
三、上訴人陳石明、被上訴人陳正夫應親自到庭。
四、兩造是否須再聲請傳喚證人楊○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