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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50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陳照德曾謀貴王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509號

上訴人
黃萬力 現於法務部矯正屬臺中監獄
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上訴人、抗告人因與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張績寶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2年度上字第416號),請求追加謝說容為被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訟訴費用由上訴人、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5條第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訴人、抗告人於本院102年度上字第416號事件中,追加審理該訴訟事件之法官為被告,其起訴意旨略如附件所示。

二、依上訴人、抗告人指陳各點,顯不合於第二審追加之要件、其追加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王 銘

書記官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509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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