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1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319號
聲請人即
- 被上訴人
- 龍澤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鐘文勝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游朝義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依聲請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十行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鍾文勝」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鐘文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