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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8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陳滿賢宋國鎮許秀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383號

上訴人
0000-000000(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石娟娟律師
上訴人
王鳳琴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
複代理人
劉柏均律師
被上訴人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童瑞年
訴訟代理人
蔡正熙
被上訴人
信望愛養生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源
被上訴人
賴顥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4月9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許秀芬

                  書記官 吳姁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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