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5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558號
- 上訴人
- 梅香莊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瓊文
- 上訴人
- 張烝維
- 上訴人
- 楊智能
- 上訴人
- 洪秀綿
- 上訴人
- 張淑俐
- 上訴人
- 洪黎容
- 被上訴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國肇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本院第二審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55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本院前已於民國104年8月2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4年8月3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仍未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27,487元,亦未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表存卷可查。是揆諸首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即非合法,依法應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