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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再易字第2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邱森樟蔡秉宸謝說容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23號

再審原告
東泰購物商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燕祝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 律師
再審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蔡孟承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1,483,208元,應徵裁判費23,626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

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謝說容

                  書記官 黃薰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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