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再易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30號 再審 原告 黃舜裕 再審 被告 安利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錦文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清算合夥財產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413,339元,應徵裁判費6,78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 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