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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再易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合夥財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陳蘇宗吳美蒼李悌愷
  • 法定代理人
    鄭錦文

  • 上訴人
    黃舜裕
  • 被上訴人
    安利源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30號 再審 原告 黃舜裕 再審 被告 安利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錦文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清算合夥財產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413,339元,應徵裁判費6,78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 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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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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