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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勞上字第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吳火川陳繼先林慧貞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上字第18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李文魁
訴訟代理人
黃秀惠律師
複代理人
廖偉辰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通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賀
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紫芝律師
複代理人
陳葳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關於李文魁歷年職務內容,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2月2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林慧貞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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