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勞上字第1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上字第18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李文魁
- 訴訟代理人
- 黃秀惠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偉辰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通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家賀
- 訴訟代理人
- 許儱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紫芝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葳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關於李文魁歷年職務內容,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2月2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