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建上字第1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中區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璋
- 訴訟代理人
- 劉榮滄律師
- 被上訴人
- 長源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成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佑
- 訴訟代理人
- 蘇顯讀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靖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關於工程變更設計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9月1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訴人應查報施工協調會記錄「七、(九)」所示設計單位編列
概估經費報請核准之資料。
被上訴人應查報向上訴人申報變更設計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