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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建上字第13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吳火川陳繼先林慧貞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13號

上訴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中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銘璋
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律師
被上訴人
長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成
訴訟代理人
陳明佑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複代理人
黃靖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關於工程變更設計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9月1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訴人應查報施工協調會記錄「七、(九)」所示設計單位編列

概估經費報請核准之資料。

被上訴人應查報向上訴人申報變更設計之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林慧貞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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