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號
- 聲請人
- 北裕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泉
- 聲請人
- 江炳鴻
- 相對人
- 阮文決 (NGUYEN VAN QUYET)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趁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101年7月10日本院99年度勞上字第2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102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為理由,聲請供擔保裁定停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29630號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4129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惟查,本件再審之訴,已經本院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而裁定駁回,本院認為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情形,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