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北裕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泉 聲 請 人 江炳鴻 相 對 人 阮文決 (NGUYEN VAN QUYET)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趁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101年7月10日本院99年度勞上字第2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102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為理由,聲請供擔保裁定停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29630號及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101年度司執字第4129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惟查,本件再審之訴,已經本院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而裁定駁回,本院認為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情形,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惠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