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7號
- 上訴人
- 耿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雅玲
- 訴訟代理人
- 方文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受告知訴訟
- 訴訟代理人
- 人 嘉吉資源回收行即顏啟龍
- 訴訟代理人
- 劉元盛
- 上訴人
- 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維仁
- 訴訟代理人
- 林開福律師
張宏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1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