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88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翁芳靜劉長宜王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88號

上訴人、被上訴人、反訴被告

      地藏庵

法定代理人
吳亮寬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忠孝
被上訴人
林宜家(即楊枝常之承受訴訟人)

      楊馥汝(即楊枝常之承受訴訟人)

      楊曜光(即楊枝常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宜家、楊馥汝、楊曜光為被上訴人楊枝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2年度重上字第88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被上訴人楊枝常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後之103年8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配偶林宜家、長子楊曜光、長女楊馥汝,此有楊枝常死亡證明書影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憑。是本件應由林宜家、楊曜光、楊馥汝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王 銘

書記官 王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88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