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8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88號
上訴人、被上訴人、反訴被告
地藏庵
- 法定代理人
- 吳亮寬
- 訴訟代理人
- 陳大俊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忠孝
- 被上訴人
- 林宜家(即楊枝常之承受訴訟人)
楊馥汝(即楊枝常之承受訴訟人)
楊曜光(即楊枝常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宜家、楊馥汝、楊曜光為被上訴人楊枝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2年度重上字第88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被上訴人楊枝常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後之103年8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配偶林宜家、長子楊曜光、長女楊馥汝,此有楊枝常死亡證明書影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憑。是本件應由林宜家、楊曜光、楊馥汝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