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9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90號
- 上訴人
- 振鑫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郁盛
- 訴訟代理人
- 張方俞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1304萬5829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9萬0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