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饒鴻鵬、陳毓秀、李平勳
- 當事人振鑫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90號上 訴 人 振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盛 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1304萬5829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9萬0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