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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90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饒鴻鵬陳毓秀李平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90號

上訴人
振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盛
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1304萬5829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9萬0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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