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陳蘇宗陳瑞水曾謀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7號

上訴人
陳永墮
被上訴人
崑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珍
法定代理人
楊春香
被上訴人
費秋萍

      石如逸(原名石美蘭)

      洪雅蘭

      陳雪美

      李奕杰(原名李儀容)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度重上

更衣字第4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陳永墮、崑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5月2日及105年5月3日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曾謀貴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