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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翁芳靜劉長宜宋富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295號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華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斌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朱忠 張孟裕 童書音 郭政宏 邱國彰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茲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2月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宋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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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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