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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30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陳賢慧邱森樟張國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308號

上訴人
黃隆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秉忠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本院103年度上字第30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29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該裁定並已於105年8月3 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參(見本院卷㈣第106 頁),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㈣第107至109頁)。是依上開規定,上訴人提起之上訴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張國華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308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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