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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勞上字第3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邱森樟游文科謝說容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字第31號

上訴人
李玉映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律師
被上訴人
明昌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龍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4年3月1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謝說容

                  書記官 黃薰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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