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勞上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6 日
- 法官邱森樟、游文科、謝說容
- 當事人李玉映、明昌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李玉映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律師 被上訴人 明昌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龍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4年3月17日下午3時 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謝說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薰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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