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建上字第2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21號
上訴人即附 莊春和即春億工程行
帶被上訴人
莊毅誠即春城工程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 博 任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北慶營造有限公司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朱 文 種
- 訴訟代理人
- 羅 豐 胤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 靜 怡 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 學 能 律師
李 家 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