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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抗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陳蘇宗李悌愷宋富美

  • 當事人
    臺灣企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224號抗 告 人 臺灣企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增壽 相 對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保全證據事件,對於民國103年4月1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主張:鼎力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力公司)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10日向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志信國際公司)購買油機牌落地式搪銑床(規格型號FB14/18-180)、落地式搪銑床工作盤(規格型號GRB30/35(60T0N))、臥式搪銑床(規格形式BMH150/5.5-25)等機器設備( 下稱系爭標的物)。因鼎力公司資金不足,乃與抗告人協商融資性租賃,於102年6月18日由抗告人與鼎力公司訂立買賣契約及租賃契約,約定自簽約日起,系爭標的物之所有權移轉予抗告人,並由抗告人回租予鼎力公司,由鼎力公司占有保管,並放置於租賃事項所約定之使用地點,即彰化縣埔心鄉○○路○段000號廠房內,即鼎力公司負責人陸泰陽所有 土地上之中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龍公司)使用廠房內,租賃期間至105年6月21日止,鼎力公司非經抗告人書面同意,不得將系爭標的物移置他處。詎鼎力公司所開立支付租金之票據經抗告人於102年12月21日後提示,因存款不足 遭退票,經抗告人通知鼎力公司終止租賃契約並清償租金、給付損害賠償、返還系爭標的物。惟抗告人於103年1月9日 派人定期查訪系爭標的物時,發現實際設置標示鐵牌與租賃契約所載型號不符,遭人惡意變更抽換;抗告人向臺中市政府查閱結果,發現相對人與鼎力公司之關係企業陸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陸力公司)間設定動產抵押標的物所在地應位於台中市○里區○○○路000○000號;而原法院103年2月25日103年度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准予相對人就置於彰化縣埔心鄉○○路0段000號(系爭租賃標的物約定安置地點)內之落地式搪銑床以及臥式搪銑床為抵押物之拍賣;倘其中確有屬於抗告人所有之租賃標的物,抗告人自得依法主張權利,惟免於提起不必要之爭訟並兼顧抗告人與相對人之權益,抗告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之規定,於起訴前先行聲請保全證據,以釐清系爭租賃標的物之現狀等語;向原法院聲請保全證據,請求:准予指定期日命相對人派員協同原法院與抗告人至彰化縣埔心鄉○○路○段000號(即 中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廠房),並命中龍公司容許入內勘驗抗告人所有之油機牌落地式搪銑床、落地式搪銑床工作盤以及臥式搪銑床之機器設備是否為相對人於原法院103年度司 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中准予拍賣之動產抵押物。原法院認系 爭租賃標的物並無滅失之虞,且無保全之必要,而駁回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 二、抗告意旨略以:系爭租賃標的物業經移除變更,而證據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且兩造對其所有權歸屬亦有爭議,抗告人確認後亦可決定是否提起訴訟,而有抗告人確定事、物現狀之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等語。 三、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二、應保全之證據,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理由,應釋明之,同法第370條亦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368條所定之證據保全,乃指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時,在訴訟未繫屬,或雖已繫屬尚未達於調查證據程序前,法院預為調查,而保全之謂;證據保全之目的在於防止證據之滅失,或難以使用,致影響裁判之正確;苟證據並非即將滅失,而得於調查證據程序中為調查,訴訟當事人原可於調查證據程序中聲請調查即可,無保全證據之必要。又此證據之滅失或難以使用,須依保全證據之程序預為調查者,必須有時間上之迫切性。再者,民事訴訟法之證據保全制度,固由原本防止證據滅失或礙難使用,避免將來於訴訟中舉證困難之預為調查功能,擴大及於賦與當事人於起訴前充分蒐集事證資料之機會,助益於當事人研判紛爭之實際狀況,進而成立調解或和解,以消弭訴訟,而於同法第368條第1項後段增訂「就確定事、物之現狀」,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之規定,然限於「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始得為之,以防止濫用而損及他造之權益,並避免司法資源之浪費。 四、經查抗告人主張其與鼎力公司訂立前述買賣及租賃契約後,系爭標的物經依約定安置於彰化縣埔心鄉○○路○段000號 廠房內,惟原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准予本件相對人拍賣訴外人陸力公司之動產抵押物,可能包含系爭標的物,而有保全證據之必要。惟查: (一)抗告人既主張其與鼎力公司訂立前述買賣及租賃契約後,系爭標的物經依約定安置於彰化縣埔心鄉○○路○段000號廠 房內,並提出照片為證,抗告人復末釋明系爭標的物有即將滅失之情事,亦未釋明系爭標的物有保全之必要性或迫切性,自難認其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 (二)依抗告人提出之抗告人與鼎力公司間前述買賣契約、租賃契約之租賃事項所示,系爭標的物為:1.落地式搪銑床(規格型號FB14/18-180/油機牌),2.臥式搪銑床(規格型號GRB30/35(60T0N)/油機牌),3.落地式搪銑床工作盤(規格形式BMH150/5.5-25/油機牌),各一台,此有該買賣契約 書及租賃事項影本附於原審卷第13頁、24頁可證。原審卷第16、17頁之買賣契約附件則記載買賣品名:1.油機牌落地式搪銑床(規格型號FB14/18-180)一台,2.落地式搪銑床工 作盤〔前述之記載為「臥式搪銑床」〕(規格型號GRB30/35(60T0N))一台,3.臥式搪銑床〔前述之記載為「臥式搪 銑床工作盤」〕(規格形式BMH150/5.5-25/油機牌)二台 。前述契約文件就系爭標的物之品名、規格型式、數量之記載,雖不一致,惟以前述二種不同之記載內容,經分別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103年度司拍字第2號裁定附表所列准予拍賣物,一一核對後,可發現准予拍賣物中,並無系爭標的物中之落地式搪銑床工作盤,且准予拍賣物雖有落地式搪銑床(附表一編號004、005)、臥式搪銑床(附表一編號003、附表二編號001、附表三編號001、006),惟其規格形式均與系爭標的物不同;自難認原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號裁定准予拍賣之訴外人陸力公司所有之動產抵押物,其中包括系爭標的物;亦難認抗告人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且抗告人請求「指定期日命相對人派員協同原法院與抗告人至彰化縣埔心鄉○○路○段000號,並命中 龍公司容許入內勘驗抗告人所有之油機牌落地式搪銑床、落地式搪銑床工作盤以及臥式搪銑床之機器設備,是否為相對人於原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中抗告准予拍賣之動產抵押物」,亦已逾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保全證據之必要範圍,且對於抗告人將來提起訴訟或抗告人所稱免於提起不必要爭訟,均無助益,而不應准許。 (三)綜上,本件抗告人之聲請,不符保全證據之要件,無從准許,原法院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猶執前詞,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宋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之許可,該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吳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103年度司拍字第2號裁定附表: ┌───────────────────────────────────────────────────────┐ │附表一: 103 年度司拍字第2 號 │ ├──┬───────┬─────┬─────┬─────┬───┬──────┬────────────┬──┤ │ 編 │物 品 名 稱│規格及形式│ 廠 牌 │出廠年月日│單 位│ 數 量 │物 品 所 在 地 │備考│ │ 號 │ │ │ │ (民國) │ │ │ │ │ ├──┼───────┼─────┼─────┼─────┼───┼──────┼────────────┼──┤ │001 │內牙研磨機 │SL-300000 │吉春科技有│ 101.06.13│台 │2 │彰化縣埔心鄉員鹿路五段 │ │ │ │ │ │限公司 │ │ │ │328 號 │ │ ├──┼───────┼─────┼─────┼─────┼───┼──────┼────────────┼──┤ │002 │立式車床 │GMH-37/42 │和全國際股│ 101.08.01│台 │1 │彰化縣埔心鄉員鹿路五段 │ │ │ │ │ATC-1 │份有限公司│ │ │ │328 號 │ │ ├──┼───────┼─────┼─────┼─────┼───┼──────┼────────────┼──┤ │003 │臥式搪銑床 │GMMH │和全國際股│ 101.08.01│台 │1 │彰化縣埔心鄉員鹿路五段 │ │ │ │ │55/35-135 │份有限公司│ │ │ │328 號 │ │ ├──┼───────┼─────┼─────┼─────┼───┼──────┼────────────┼──┤ │004 │落地式搪銑床 │GMB 12/50-│和全國際股│ 101.08.01│台 │1 │彰化縣埔心鄉員鹿路五段 │ │ │ │ │150 │份有限公司│ │ │ │328 號 │ │ ├──┼───────┼─────┼─────┼─────┼───┼──────┼────────────┼──┤ │005 │落地式搪銑床 │GMB 12/50-│和全國際股│ 101.08.01│台 │1 │彰化縣埔心鄉員鹿路五段 │ │ │ │ │150 │份有限公司│ │ │ │328 號 │ │ ├──┼───────┼─────┼─────┼─────┼───┼──────┼────────────┼──┤ │006 │高速模具加工機│SM-1100 │吉春科技有│ 101.08.01│台 │1 │彰化縣埔心鄉員鹿路五段 │ │ │ │ │ │限公司 │ │ │ │328 號 │ │ └──┴───────┴─────┴─────┴─────┴───┴──────┴────────────┴──┘ ┌───────────────────────────────────────────────────────┐ │附表二: 103 年度司拍字第2 號 │ ├──┬───────┬─────┬─────┬─────┬───┬──────┬────────────┬──┤ │ 編 │物 品 名 稱│規格及形式│ 廠 牌 │出廠年月日│單 位│ 數 量 │物 品 所 在 地 │備考│ │ 號 │ │ │ │ (民國) │ │ │ │ │ ├──┼───────┼─────┼─────┼─────┼───┼──────┼────────────┼──┤ │001 │臥式搪銑床 │CMB55/34- │油機工業股│ 101.11.01│台 │2 │彰化縣埔心鄉員鹿路五段 │ │ │ │ │130 │份有限公司│ │ │ │328 號 │ │ ├──┼───────┼─────┼─────┼─────┼───┼──────┼────────────┼──┤ │002 │VERTICAL CNC │STH35/45/ │YOU JI │ 101.11.20│台 │1 │彰化縣埔心鄉員鹿路五段 │ │ │ │立式加工機 │TC2 │Machine │ │ │ │328 號 │ │ │ │ │ │Idustrial │ │ │ │ │ │ │ │ │ │Co.Ltd │ │ │ │ │ │ ├──┼───────┼─────┼─────┼─────┼───┼──────┼────────────┼──┤ │003 │16米綜合加工機│ATE-16- │亞通能源科│ 101.11.20│台 │1 │彰化縣埔心鄉員鹿路五段 │ │ │ │ │60×3 │技股份有限│ │ │ │328 號 │ │ │ │ │ │公司 │ │ │ │ │ │ ├──┼───────┼─────┼─────┼─────┼───┼──────┼────────────┼──┤ │004 │4米高周波 │ATE-40×11│亞通能源科│ 101.11.20│台 │1 │彰化縣埔心鄉員鹿路五段 │ │ │ │研磨機 │×5 │技股份有限│ │ │ │328 號 │ │ │ │ │ │公司 │ │ │ │ │ │ ├──┼───────┼─────┼─────┼─────┼───┼──────┼────────────┼──┤ │005 │3米高周波 │ATE-3×14 │亞通能源科│ 101.11.20│台 │1 │彰化縣埔心鄉員鹿路五段 │ │ │ │研磨機 │×50 │技股份有限│ │ │ │328 號 │ │ │ │ │ │公司 │ │ │ │ │ │ ├──┼───────┼─────┼─────┼─────┼───┼──────┼────────────┼──┤ │006 │高速模具加工機│SM-1100 │吉春科技有│ 101.11.20│台 │1 │彰化縣埔心鄉員鹿路五段 │ │ │ │ │ │限公司 │ │ │ │328 號 │ │ └──┴───────┴─────┴─────┴─────┴───┴──────┴────────────┴──┘ ┌───────────────────────────────────────────────────────┐ │附表三: 103 年度司拍字第2 號 │ ├──┬───────┬─────┬─────┬─────┬───┬──────┬────────────┬──┤ │ 編 │物 品 名 稱│規格及形式│ 廠 牌 │出廠年月日│單 位│ 數 量 │物 品 所 在 地 │備考│ │ 號 │ │ │ │ (民國) │ │ │ │ │ ├──┼───────┼─────┼─────┼─────┼───┼──────┼────────────┼──┤ │001 │臥式搪銑床 │CMB55/34- │油機工業股│ 102.06.05│台 │1 │彰化縣埔心鄉員鹿路五段 │ │ │ │ │130 │份有限公司│ │ │ │328 號 │ │ ├──┼───────┼─────┼─────┼─────┼───┼──────┼────────────┼──┤ │002 │橋式雙柱五面 │CMCR25/40 │油機工業股│ 102.06.05│台 │1 │彰化縣埔心鄉員鹿路五段 │ │ │ │加工中心機 │ │份有限公司│ │ │ │328 號 │ │ ├──┼───────┼─────┼─────┼─────┼───┼──────┼────────────┼──┤ │003 │Horizontal │MBMH55/35 │YOU JI │ 102.06.05│台 │1 │彰化縣埔心鄉員鹿路五段 │ │ │ │Boring&Milling│ │Machine │ │ │ │328 號 │ │ │ │Machine(臥式搪│ │Industrial│ │ │ │ │ │ │ │床) │ │Co.Ltd │ │ │ │ │ │ ├──┼───────┼─────┼─────┼─────┼───┼──────┼────────────┼──┤ │004 │Floor type │TFB12/55- │YOU JI │ 102.06.05│台 │1 │彰化縣埔心鄉員鹿路五段 │ │ │ │boring mill( │160 │Machine │ │ │ │328 號 │ │ │ │落地式搪床) │ │Industrial│ │ │ │ │ │ │ │ │ │Co.Ltd │ │ │ │ │ │ ├──┼───────┼─────┼─────┼─────┼───┼──────┼────────────┼──┤ │005 │立式車床 │GMH37/42AT│和全國際股│ 102.06.05│台 │1 │彰化縣埔心鄉員鹿路五段 │ │ │ │ │C-1 │份有限公司│ │ │ │328 號 │ │ ├──┼───────┼─────┼─────┼─────┼───┼──────┼────────────┼──┤ │006 │臥式搪銑床 │GMMH55/35-│和全國際股│ 102.06.05│台 │1 │彰化縣埔心鄉員鹿路五段 │ │ │ │ │135 │份有限公司│ │ │ │328 號 │ │ ├──┼───────┼─────┼─────┼─────┼───┼──────┼────────────┼──┤ │007 │高速模具加工機│SM-1100 │吉春科技有│ 102.06.05│台 │2 │彰化縣埔心鄉員鹿路五段 │ │ │ │ │ │限公司 │ │ │ │328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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