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12號
再審聲請人 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勁璋
- 法定代理人
- 再審聲請人 黃羚綺
- 法定代理人
- 再審相對人 台灣順立園藝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王綉敏
- 法定代理人
- 再審相對人 銓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鏞
- 法定代理人
- 再審相對人 寶煒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春正
- 法定代理人
- 再審相對人 強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武弘
- 法定代理人
- 再審相對人 潘惠玲
- 參加人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兼好克彥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讓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25日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92號第三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明定。又再審之聲請專屬於為裁定之原法院管轄,亦為同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於民國一0三年十一月七日提起民事再審起訴暨聲請再審狀,其中聲請再審部分(另外再審之訴部分,已經本院一0三年度重再字第十號判決駁回),係以一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九二號第三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則依上揭規定,應專屬為裁定之最高法院管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