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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
    邱森樟蔡秉宸曾謀貴
  • 法定代理人
    湯錦乾

  • 當事人
    張仲篪長發運輸有限公司湯慧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張仲篪 相 對 人 長發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錦乾 相 對 人 湯慧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減資股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 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曾謀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慈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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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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