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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2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邱森樟蔡秉宸曾謀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2號

聲請人
張仲篪
相對人
長發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錦乾
相對人
湯慧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減資股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 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曾謀貴

書記官 陳慈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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