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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先墊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
    李寶堂鄭金龍王重吉
  • 法定代理人
    焦仁和、孫健平

  • 上訴人
    華達國際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億富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新加坡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8號 上 訴 人 華達國際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仁和 參 加 人 億富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健平 訴訟代理人 曹志仁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加坡商 MARINTEKNIK SHIPBUILDERS(S) PTE 法定代理人 Ng Wee Peng 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先墊款等事件,因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尚待聲明承受訴訟事宜,本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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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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