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20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206號
- 上訴人
- 蔡芬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帝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6萬6166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4萬6284元;本件反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72萬486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5萬7636元,合計70萬3920元,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