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8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重再字第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饒鴻鵬李平勳楊國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再字第6號
再審原告
莊榮兆
再審被告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孟欽
許革非
再審被告
源民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景三
再審被告
遠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晉
再審被告
許革非
尤白玉華
吳昌錫
葉耿昌
尤嘉穗
王尤玲媛
尤國品
尤宏家
尤雅琪
尤景三
尤美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6年1月23日本院94年度重訴更㈠字第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再審之訴不合法,係指再審之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而言(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622號及48年台抗字第188號判例參照)。次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以第496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50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但書所定之5年除斥期間,乃係對提起再審之訴之期間,除同條第1項及第2項本文外,所設之另一限制;且係指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年,不問其提起再審之訴是否在30日之不變期間,仍不得提起而言(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86號、72年台抗字第473號裁判參照)。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前曾對於本院94年度重訴更㈠字第6號判決(下稱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因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依本院裁定遵期補正,經最高法院認其上訴不合法,於民國96年8月3日以96年度台上字第1718號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並於同年月20日送達再審原告,已據本院調取上開民事案卷查閱屬實,並有各該判決及裁定附卷可稽。是則,再審原告應於該駁回上訴之裁定確定時,始知悉原判決業已確定。故再審原告對於該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即應自駁回上訴之裁定確定時起算(最高法院67年台抗字第495號判例參照)。乃再審原告竟遲至103年7月10日始遞狀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自原判決確定後迄今並已逾5年,且再審原告並非以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是揆之前揭說明,再審原告已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其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李平勳

法 官 楊國精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