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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重勞上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移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
    饒鴻鵬陳毓秀李平勳

  • 當事人
    大閤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上閤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大閤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粵興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莊惠萍律師 一、上列上訴人與上閤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閤屋公司)間因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移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原係請求被上訴人應將熾意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熾意公司)、大閤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閤屋公司)及上閤屋餐廳有限公司設於臺灣銀行信託部(下稱台銀)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先行辦理移轉至被上訴人設於台銀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被上訴人完成上揭移轉程序後,應與伊就民國98年8月6日簽署之營業頂讓契約書中有關隨同該營業一併移轉至伊之勞工人數比例進行會算,並依會算結果按相同比例移轉至伊之勞工人數比例,將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之金額按相同比例移轉至伊設於臺銀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嗣經變更聲明為:⑴被上訴人應將設於臺銀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戶名為「熾意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統一編號為00000000)(下稱熾意專戶)之帳戶內金額新臺幣(下同)276萬4255元及自102年4月1日起發生之利息,移轉至上訴人設於臺銀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戶名為「大閤屋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統一編號為00000000)(下稱上訴人專戶)。⑵被上訴人應將設於臺銀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戶名為「大閤屋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統一編號為00000000)(下稱大閤屋專戶)之帳戶內金額546萬6085元及自102年4月1日起發生之利息,移轉至上訴人專戶。⑶被上訴人應將設於臺銀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戶名為「上閤屋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統一編號為00000000)(下稱上閤屋專戶)之帳戶內金額419萬6379元及自102年4月1日起發生之利息,移轉至上訴人專戶。⑷被上訴人應將設於臺銀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戶名為「輔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統一編號為0000 0000)(下稱輔成專戶)之帳戶內金額806萬4357元及自102年4月1日起發生之利息,移轉至上訴人專戶。又於104年4月23日,將聲明變更為:⑴被上訴人應將熾意專戶總額移轉至上訴人專戶。⑵被上訴人應將大閤屋專戶總額移轉至上訴人專戶。⑶被上訴人應將上閤屋專戶總額移轉至上訴人專戶。⑷被上訴人應將輔成專戶總額轉至上訴人專戶。再於105年8月11日追加備位之聲明:⑴被上訴人應將熾意專戶內金額276萬4255元及自102年4月1日起發生之利息,移轉至上訴人專戶。⑵被上訴人應將大閤屋專戶內金額546萬6085元及自102年4月1日起發生之利息,移轉至上訴人專戶。⑶被上訴人應將上閤屋專戶內金額419萬6379元及自102年4月1日起發生之利息,移轉至上訴人專戶。⑷被上訴人應將輔成專戶內金額806萬4357元及自102年4月1日起發生之利息,移轉至上訴人專戶。 二、上訴人之請求並非無法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起訴時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本 件上訴人係請求被上訴人將上開熾意專戶、大閤屋專戶、上閤屋專戶及輔成專戶內之金額移轉至上訴人專戶,其金額為2049萬1076元(276萬4255元+546萬6085元+419萬6379元 +806萬4357元=2049萬10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 2400元,除已繳1萬7335元外,其餘17萬5065元,未據繳納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8600元,除已繳2萬6002元外,其 餘26萬2598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43萬7663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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