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295號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華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斌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朱忠 張孟裕 童書音 郭政宏 邱國彰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茲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2月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宋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