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29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295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華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育斌
- 訴訟代理人
- 劉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訴訟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朱忠
- 訴訟代理人
- 張孟裕
- 訴訟代理人
- 童書音
- 訴訟代理人
- 郭政宏
- 訴訟代理人
- 邱國彰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茲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2月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