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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29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翁芳靜劉長宜宋富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295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華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斌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朱忠
訴訟代理人
張孟裕
訴訟代理人
童書音
訴訟代理人
郭政宏
訴訟代理人
邱國彰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茲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2月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宋富美

                  書記官 吳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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