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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30號

給付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饒鴻鵬陳毓秀李平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30號

上訴人
鴻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標
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律師
複代理人
洪煌村律師
被上訴人
張ꆼ德
被上訴人
允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上 一
法定代理人
張志豪 住同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複代理人
周家年律師

      詹若蘋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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