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30號 上 訴 人 鴻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標 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律師 複 代理人 洪煌村律師 被 上訴人 張ꆼ德 允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法定代理人 張志豪 住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複 代理人 周家年律師 詹若蘋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