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3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30號
- 上訴人
- 鴻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標
- 訴訟代理人
- 秦嘉逢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煌村律師
- 被上訴人
- 張ꆼ德
- 被上訴人
- 允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上 一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豪 住同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怡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家年律師
詹若蘋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