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30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308號
- 上訴人
- 黃隆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秉忠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本院103年度上字第30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29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該裁定並已於105年8月3 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參(見本院卷㈣第106 頁),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㈣第107至109頁)。是依上開規定,上訴人提起之上訴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