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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33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謝說容張瑞蘭游文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339號

上訴人
寶程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王一寧
被上訴人
台灣矽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瑋仁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許秉燁律師
被上訴人
陳彥均
被上訴人
廣進矽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蔡安德
被上訴人
莊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游文科

書記官 林振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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