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34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343號
- 上訴人
- 新元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輝隆
- 上訴人
- 新歷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輝隆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余德正律師
- 被上訴人
- 張溪源
- 訴訟代理人
- 陳鴻謀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育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盈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1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陳育仁律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複代理人』陳育仁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