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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39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邱森樟謝說容吳火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39號

上訴人
許善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代理人
鄭弘明律師
被上訴人
利台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民雄
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3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森 樟

                  法 官 謝 說 容

                  法 官 吳 火 川

                  書記官 林 振 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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