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494號上 訴 人 九族文化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義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 被上訴人 朱培仁 訴訟代理人 邱永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