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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
    陳蘇宗陳瑞水施慶鴻

  • 當事人
    九族文化村股份有限公司朱培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494號上 訴 人 九族文化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義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 被上訴人  朱培仁 訴訟代理人 邱永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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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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