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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49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陳蘇宗陳瑞水施慶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494號

上訴人
九族文化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義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
被上訴人
朱培仁
訴訟代理人
邱永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施慶鴻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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